1.目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
安全管理部门。
4.程序
4.1“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
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材料。
4.2.1.1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4.2.1.2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安全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
4.2.3在评审会上由项目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安全管理部门就安全设备等方面做出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实施。
4.2.5工程项目的分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项目部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4.2.6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全权负责。
4.2.7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技术。
4.4“三同时”的验收
4.4.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4.2验收内容
4.4.2.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2.2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4.4.2.3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4.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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